涉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6.1.10)
二、自动灭火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4-5)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7)
2、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幼儿园等儿童建筑,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公消〔2015〕289号)
四、灭火器: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五、其他:
1、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2、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6.1.3)
3、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6.1.3)
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6.3.5)
5、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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