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已经于2013年9月发布,并从2014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于2014年8月发布,并从2015年5月开始实施。两本规范对建筑设计行业非常重要,而对电气专业来说,其将会为设计带来怎样的变化也引起了行业内的众多关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对电气设计的影响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以下几点:
(1)新规3.1.5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不大于3200点)、单回路设备总数(不大于200点)、回路设备余量(不少于10%)、模块总数(不超过1600点)、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不宜超过100点)、联动回路设备余量(不少于10%)的详细规定。增加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要求(每不超过32点)。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电气设计中消防平面的连线与之前会有所不同,需要每32点加设隔离器,且需要分别计算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数量和联动的各类模块的数量,以确定回路不超过点位限值。
(2)新规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此新规一出,大家都在讨论住宅户内究竟设不设烟感?原来的规范对住宅(超高层除外)没有硬性的规定一定要设烟感等,并且原“高规”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明确把住宅排除在外。“新规”对住宅的火灾报警设置有了明确的要求。引进了家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概念。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8.4.2条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有联动控制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火灾广播。”这样电气专业对于住宅建筑如何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对于可燃气体,规范也明确了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该独立组成,而非以前的做法接入到火灾报警探测回路中。即便要介入火灾报警系统,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3)新规增加典型场所,如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补充了原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区域空间,为做涉及类似空间的项目提供了设计依据。
(4)新规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等设备设置规定。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明确了区域显示器宜设在明显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每个楼层宜均设;消防模块不容许设置在配电柜内,且不能跨越报警区域,可相对集中设模块箱;防火门监控器本新规之规定了如何设置,但防火门监控系统在新的火规里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建筑是否一定要设置该系统,但明确要求常开防火门在火灾时应能及时关闭并反馈信号。所以,防火门监控系统必不可少(详后面关于新火规的第5条相关讨述)。
(5)新规增加了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