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改造前后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完全一致的既有建筑;
2 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增设对内的公共生活与服务空间;
3 不涉及防火分区面积、防火等级、人员密度标准等改变的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认定为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
2.3改造类别
2.3.1 既有建筑改造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立面改造、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
2.3.2 内部装修是指不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划分、疏散楼梯形式、疏散走道位置及宽度等,为满足使用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的工程。
2.3.3 立面改造是指仅对建筑立面进行的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2.3.4 整体改造是指单体建筑的地上地下全部改造、地上全部改造、单建式地下室全部改造工程。
2.3.5 局部改造是指内部装修、立面改造、整体改造以外的其他改造工程。
2.4内部装修
2.4.1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2.5立面改造
2.5.1 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已有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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