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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公司制定的关于消防配电系统具体规范

作者: 时间:2019-09-04 浏览次数: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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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三、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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